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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楚某甲诉被告楚某乙、楚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甲,楚某乙,楚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号原告楚某甲。(未到庭)被告楚某乙,系原告长子。(未到庭)被告楚某丙,系原告次子。(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甲诉被告楚某乙、楚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逯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