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楚某甲诉被告楚某乙、楚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甲,楚某乙,楚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号原告楚某甲。(未到庭)被告楚某乙,系原告长子。(未到庭)被告楚某丙,系原告次子。(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甲诉被告楚某乙、楚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逯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