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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田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2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灵、扈文亮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人司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之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系田某与于某夫妻感情破裂,田某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田某认罪悔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对其应酌定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某与杨某相识,田某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于2013年5月8日与杨某举行婚礼,后在杨某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与于某经本院调解离婚。上述事实,有证人于某、寇某、杨某甲、杨某乙、何某、尹某证言,结婚证、出生证明、调解书、婚纱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辩护人以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建民审 判 员  张晓杰代理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