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宣告王岗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秦金风。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王岗(刚)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诉称,2013年3月13日申请人发现父亲不在家中,申请人和父亲一直居住在林州市卫生防疫站东二楼,申请人问遍了邻居、亲友,两年来四处寻找,均无父亲的消息,申请人的母亲秦金风于2013年3月13日到龙山派出所报案,称XX下落不明,2013年7月3日,林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受理此案,经多方查找未果。现申请宣告XX失踪,并请求指定申请人为XX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岗(刚),男,汉族,1966年9月1日生,系申请人王某之父亲。秦金风系申请人王某的母亲,秦金凤与XX(岗)于2006年2月22日经林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证明:“2013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林州市龙山区龙山村99号的秦金凤来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称其丈夫王岗于2013年3月13日从家出走后未归,经多方查找未果。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已受理调查王岗失踪案。特此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某表示放弃指定申请人为王岗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5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岗下落不明长达两年有余,经申请人依法公告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岗(刚)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