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本好、绵阳润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好,绵阳润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本好,男,汉族,生于1963年,四川省遂宁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润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韩培波,公司总经理。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受理陈本好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润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