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李宗书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书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846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宗书,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宗书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甬海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宗书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建龙、代理检察员胡舒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宗书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宗书表示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宗书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吴伟民审 判 员 孟建平审 判 员 房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