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32号罪犯赵刚,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成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赵刚的法定代理承担。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3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3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20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1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月均6.4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民事赔偿,但有松潘县十里回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