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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垦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与杨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杨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垦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北大荒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毕文权。委托代理人杨春雷,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分局局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峰,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