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诉绕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饶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22号原告王某,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饶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饶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