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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同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5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权建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同某某。2015年9月28日被抓获,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及杨某的辩护人权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从2015年9月23日开始,以每使用一天1000元的租金租用刘某某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镐京十字西国家电网旁的厂房2楼房屋,汪某某购置了麻将牌一副,以筒子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汪某某以每天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酬劳雇佣被告人任某、杨某、袁某、陈某、张某、任某为其开设赌场提供服务;被告人同某某为汪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资金45000元。2015年9月28日,公安机关现场将八被告人抓获,缴获赌资3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收缴票据;证人张甲、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任某、杨某、袁某、张某、陈某、任某、同某某系从犯,杨某的辩护人关于杨某在犯罪中属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