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敦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刑初4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敦某某,男。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敦某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敦某某在石家庄市赵陵铺集市上发现有人在卖老鹰,出于喜欢和好奇就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苍鹰一只,被告人敦某某通过网上查询,学习驯养方法并得知老鹰为国家保护动物后,仍将该只苍鹰驯养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岳秀采摘园内。2014年12月25日9时许,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该只苍鹰,并将苍鹰现场解救。同日,将被告人敦某某抓获并进行询问。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将救回的苍鹰送交给石家庄市动物园喂养。2015年8月26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苍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敦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敦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收条,QQ聊天记录,苍鹰照片,指认买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敦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鹰一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敦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荔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