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3刑初6号公诉机关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至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安顺市平坝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治疗期间,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将部分美沙酮液体含在嘴里,带出治疗中心后将美沙酮吐出装在营养快线瓶内并存放于家中的碗柜上。2015年10月13日,黄某非法持有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称量净重272.5克。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查中含有美沙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收据”等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因戒毒在安顺市平坝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治疗期间,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部分美沙酮液体含在嘴里带出治疗室。之后将口含的美沙酮液体吐装在“营养快线”瓶内,并存放于家中碗柜上供自己服用。2015年10月13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并从其住宅内搜查出净重272.5克美沙酮疑似物,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所持有的美沙酮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13日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开展工作时在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复兴路发现被告人黄某可能非法持有毒品,当日对黄某家进行搜查,并在其家中搜出美沙酮疑似物。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于当日将本案受理为刑事案件。2、立案决定书。证实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决定对平坝区黄某非法持有美沙酮案立案侦查。3、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于1968年6月2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4、抓获经过。证实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李朝屹、袁金鼎于2015年10月13日11时10分许在平坝区鼓楼办事处复兴路90号附7号房屋内将被告人黄某抓获。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扣押黄某持有的用白色“营养快线”饮料瓶装的美沙酮疑似物。6、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证实平坝区公安局在持有人黄某家中搜缴的用白色营养快线饮料瓶装美沙酮疑似物,经称量美沙酮疑似物(棕色液体)毛重306.5克,净重272.5克,白色营业快线饮料瓶净重34克。7、提取毒品检材笔录。证实平坝区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0月13日从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美沙酮疑似物液体中提取5毫克作为鉴定检材。8、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委托对从黄某处搜缴的美沙酮疑似物液体进行检验,检验出美沙酮。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平坝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2日将鉴定意见结果告知被告人黄某。10、美沙酮维持治疗协议书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自2012年6月29日在安顺市平坝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开始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1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证实平坝区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0月13日对被告人黄某体内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2、毒品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所持有的美沙酮272.5克,已由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收缴。13、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我因为毒瘾较重,经常到平坝美沙酮康复治疗中心喝美沙酮,工作人员告诉我说美沙酮相当于毒品海洛因的替代品,喝了不发毒瘾。由于美沙酮康复中心不允许把美沙酮带出来。所以我从2015年9月份开始到美沙酮康复中心喝美沙酮的时候,趁康复中心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我都会将部分美沙酮含在嘴里,出来之后将嘴里含的美沙酮吐到瓶子里,存放在家里自己喝,没有拿卖也没有拿给他人喝。14、搜查现场黄某辨认美沙酮疑似物存放位置照片及辨认非法持有的美沙酮照片。证实2015年10月13日黄某指认存放美沙酮疑似物的存放位置就是其家中碗柜里面,并使用“营养快线”饮料瓶装。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美沙酮为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美沙酮的目的是为了戒毒康复治疗,主观恶性不大,且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崇光代理审判员 沈鹏飞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嫦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