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本田牌燃油二轮车,沿济南市某某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济南市市中区某某门前时,与车道内隔离桩发生刮撞倒地,造成尹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边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尹某某在家等候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其对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剩余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王惠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