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章银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银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32号罪犯章银行,别名章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银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八千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2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章银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银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章银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漏罪被加刑一次,具有从严情节。该犯原判罚金十七万八千元,服刑期间履行一千元,同时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证明该犯家庭困难。本院认为,罪犯章银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因漏罪被加刑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原判罚金十七万八千元,服刑期间履行一千元,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证明该犯家庭困难,减刑时应酌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银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