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5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越亮与高传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越亮,高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越亮,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赵非、胡傲松(实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传泉,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越亮因与被上诉人高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存���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原判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上诉人陈越亮。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