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广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胡某庚,朱广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女,汉族,192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被害人胡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丙,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乙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丁,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乙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戊,女,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乙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戌,女,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某乙三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庚,女,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被害人胡某乙长女。上述七位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广全,乳名全领,绰号光头,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庚、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朱广全赔偿其经济损失计798474.81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胡某丙及其七位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石明,被告人朱广全及其辩护人贾荣玉,鉴定人王宇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广全从萧县某乡甲村王某乙家酒后回家,行至甲村王某丙家附近时,因琐事与村民王某丁发生口角、厮打,后朱广全跑开,并打电话让朋友闫某甲开车接他。闫某甲开车行至某乡乙村村西头时,因让车问题被董某甲带人拦下,闫某甲面部被打伤,车玻璃被砸坏。被告人朱广全电话听说后,跑到现场,用拳头将站在旁边的村民胡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某乙系头面部被钝器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朱广全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光盘的制作说明等书证,证人胡某1、董某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以及被告人朱广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广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广全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庚、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朱广全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人朱广全赔偿七位原告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98474.81元。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举证了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萧县某乡申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证明的书证。被告人朱广全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胡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同意赔偿七位原告人。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员当庭证明被害人是被打中左眼后身体向右侧倾斜导致其右颞骨凹陷性骨折的证言与证人王某戊、胡某1证明被害人是仰面倒地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胡某1、王某戊、董某乙、胡某2、胡某3、胡某4的证言之间存在虚假并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朱广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广全在萧县某乡甲村村民王某乙家饮酒后,回家途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尔后打电话让朋友闫某甲开车接他。闫某甲开车行至萧县某乡乙村村西头时,因让车问题被董某甲带人拦下,闫某甲面部被打伤,车玻璃被砸坏。闫某甲遂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朱广全,被告人朱广全便跑到现场,用拳头将站在闫某甲轿车旁边的村民胡某乙打倒在地,致胡某乙头部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系头面部被钝器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朱广全于2015年3月1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胡某乙伤后于2015年2月18日晚上被送到萧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随后转徐州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被害人胡某乙于2015年2月27日死亡,并于当日办理出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167992.33元;另有合理损失护理费939.24元(104.36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丧葬费25447元,计194648.5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被告人朱广全的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朱广全及被害人胡某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广全于2015年3月1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三)发破案经过、关于发破案经过的说明证明,案件的侦破情况。(四)辨认笔录证明,朱某甲辨认出朱广全就是2015年2月18日晚上九时许她在自家商店看到脸上有血并招呼其喝水的秃子全领(朱广全)。(五)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二份证明,办案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侦查卷一第65页对董某乙询问笔录中书写笔误的情况;在侦查卷一第30、42、55、78、96、136、139页对胡某1、王某戊、董某乙、朱某甲、闫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作出的询问通知书是萧县公安局2015年5月份卷宗检查时补充制作的及出现错误书写的情况。(六)萧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病历、病人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胡某乙伤后于2015年2月18日晚上到萧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随后到徐州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被害人胡某乙于2015年2月27日死亡,并于当日办理出院,共花费医疗费合计167992.33元。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三、视听资料(一)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广全讯问、对证人王某戊、董某乙、胡某3、胡某1询问的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光盘,以及光盘制作过程中无剪辑的情况。(二)行车记录光盘及提取笔录证明,从皖AM8L**车载行车记录仪提取了行车记录九段,证明案发当晚该车部分行驶情况。四、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15)6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乙村水泥路面上可疑斑迹、乙村水泥路面上玻璃上可疑斑迹、胡某乙裤子剪片上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基因型,其为朱广全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6.29×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6.29×1019:1。(二)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死因)字(2015)0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胡某乙系头面部被钝器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五、证人证言(一)董某甲证明,2015年2月18日(年三十)晚上约9点钟,他从朋友家吃完饭开车去乙村胡某4家,行驶到丙村桥东头,因让车问题,一辆轿车的驾驶员对他辱骂,当时那辆轿车副驾驶位置也坐一人。他到胡某4家门口时,遇到胡某4从家里出来,他告诉胡某4刚才有两个人骂他、堵他的车,这时从胡某4家又出来几个人,他们正讲话,他看到那辆轿车从西边开过来,便对胡某4说就是这个车,那辆车到胡某4家门口时停下,他们到那辆轿车跟前,他和胡某4等多人质问驾驶员为何骂人,胡某4并打了驾驶员一下,随后又有好多人围上来,有人砸那辆轿车,接着他便看见同庄的胡某乙躺在旁边地上,当时有人说是一个秃头的人打的胡某乙,便有人围上来打秃头的人,之后,派出所的人便到了,他就回家了。(二)胡某2证言,他是胡某乙的堂兄弟。2015年2月18日晚上八九点钟,他听说西边有人打架便去看,看到有个人倒在地上,他到跟前看到是胡某乙,有人说是某乡丙村的秃子打的。他没有看到谁打胡某乙。他当时喊人将胡某乙送到医院。(三)胡某1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九点多,她在家门口玩手机,附近商店的老板娘招呼一个人喝水那个人没喝,她也往西边走去。途中看到那人是个秃头男子也往西去,秃头男子脸上有血,像是快干了,她到西边,看到一辆轿车车头东边站着一个人,她没看清是谁,轿车西边有几个人在那说话,这时那个秃头的人站在轿车东边的人面前,秃头面朝东与这个人面对面站着,她看到秃头伸胳膊对这个人就是一下,紧接着这个人就倒地上。她用手机照,看到倒地的这个人是胡某乙,胡某乙面朝上躺着,头下面有血,她害怕,呼喊了两声,就跑回家了。(四)王某戊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八点多,胡某乙等人在她家吃完饭走了,九点多她在收拾厨房时,听到外面有说话声,她出门看到有一辆车停在她家西边的路南,车灯亮着,在车旁边站了约四五个人,顺着过底的灯光,看到有个光头的人从她身边往西去,光头快步走在她前面,离她不到一米,胡某乙面朝西站在车东边离车有一米多远,光头从胡某乙身旁经过走到胡某乙身子前面,转身朝胡某乙头部打了一下,胡某乙仰面朝后倒在水泥路面上,她就喊:“怎么打人了,怎么来到就打人。”她借着灯光看到胡某乙头下的地面上都是血,她就吓得回家了。胡某乙被打倒在地时胡某1和她站在一起,胡某1站在胡某乙的东北角有一米多远。(五)董某乙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九点左右,他骑电动自行车在村超市门口看到从北边走过来一个秃头的人,那人一脸都是血,超市的朱某甲拿水给那个人喝,那人没要,还说:“我刚从某打架过来。”那人正在和朱某甲说话,他听超市门口的人说西边有人打架,他就骑着电动车往西去,到董某丙家门口看到五六个人站在董某丙家门口路上讲话,南边停着一辆银白色轿车,车头朝东,胡某乙面朝西站在车前头,和其他人站在一起说话,他停好电动车朝东扭头,看到秃头的人从胡某乙身后窜到胡某乙身前对着胡某乙头部一伸胳膊,胡某乙后仰倒地,头下面流出一片血。然后有人喊:“你怎么打人。”同时他说:“你这个人怎么打人,不能让他走。”有人喊来胡某乙家人,陆续围来好多人,胡某乙的儿子问是谁打的,旁边好多人都指着站在车头的那个秃头的人说:“是他打的。”接着就有几个人对秃头的人乱打。一会派出所的警车来到,他就回家了。胡某乙被打倒后躺在车的北边车头位置,离车一米左右。他到现场时看到胡某1站在胡某乙身后三米左右。(六)胡某4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在家请胡某乙等人吃饭,晚上八点多吃饭结束,有几个人先走了,他和胡某3、董某丁、董某乙在他家中说话,过一会董某乙说去买点东西也走了。晚上九点多,胡某3和董某丁要走,他送到门口,遇到董某甲开车从西边过来说后面有两个人骂董某甲,他说看看是谁,这时那辆车开过来,他、董某丁、董某甲站在路上将那辆车拦下,他走到驾驶室位置,董某甲、董某丁、胡某3和他儿子胡某5也跟着过来,司机将车玻璃摇下一半,副驾驶位也坐着一个人,董某甲指骂着说是这两个人,他问司机:“你在哪住,你不认识董某甲吗?”董某丁在他身后大声说让司机下来,司机回了一句话,他就用手里的玻璃茶杯朝司机左额头处拍了一下,玻璃杯烂了,司机的头破了,他右手腕被碎茶杯玻璃划伤流血,他继续与司机吵,董某丁在那里边骂边喊“有人打董某甲了”,过一会他看到董某乙过来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玻璃划的。过一会他往北一转脸,看见胡某乙头朝东、面朝上、身体平躺倒在车前面两米左右,紧接着不知道谁说了一句“秃头打倒人了”,约两分钟,周边人就过来把一个秃头的人围起来乱打,将那人打到左前轮胎附近,那人当时想爬起来,他朝其肚子踹了一脚,将其踹倒,接着那个秃头的人起来后朝西走,他说赶紧报警,并把胡某乙抬到一辆车里送医院去了。(七)朱某甲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八九点钟,她在自家商店门口站着,商店的灯亮着,这时从北边过来一个人,同时从南边有个骑电动车的人往北去,她看到北边来人是个脸上有血的秃头男子,秃头男子走到她商店门口,她看到是她娘家丙村的朱广全,她从商店里拿瓶绿茶招呼朱广全喝水,朱广全说不喝就往西边去,她便进商店里,这时有人从她商店门口过,好像说西边有打架的,听声音像是董某乙。过一会听到西边有人咋呼打倒人了,说秃头把胡某乙打了,接着有好多人往西去看,她在商店没去看。(八)胡某3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兄弟胡某4约他和胡某乙、小潘、董某乙等人一起在胡某4家吃饭,饭后人陆续走了,剩下他、胡某4、小潘又聊约二十分钟,他提议要走,他们三人刚到门口,从西边过来一辆车停在胡某4门东旁,董某甲从车上下来对胡某4说“我给你打几个电话你怎么不接,我被尅毁了”,他们问董某甲情况,这时从西边又过来一辆车,董某甲指着那车说这车截了董某甲一个多小时,那车停在胡某4门西旁,他们几个人到车驾驶室旁边,车驾驶员把车窗户摇下来,董某甲质问那个驾驶员为何骂人,胡某4用茶杯打驾驶员一下,那个驾驶员脸上出血,他拦住胡某4、小潘,约过四五分钟,他听到他后面的东边有两声像打架的声音,接着听到有个女孩喊打死人了,他回头看到离他约三米处躺着一人,有个秃头的人用脚踢躺地上的人,接着便围上来很多人,他问躺地上的人是谁,有人说是胡某乙,接着有几人打秃头的人,派出所的人来到把秃头的人拉到一旁,他看秃头的人是朱广全便上前询问,朱广全对他肚子踢一脚,他还手打朱广全两下。胡某乙躺地上后,旁边有人说胡某乙被秃头打倒。(九)闫某甲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朱广全打电话让他去接,他和朱某丙一起开车从丙村到乙村去接朱广全,路上他打电话时听到后面有辆车按喇叭要超车,他没让路,后来那辆车超过去。他开到乙村看到那辆车停在进乙村第一栋楼旁边,有四五个人走来逼停他的车,接着有人砸他的车前挡风玻璃,他摇下车窗玻璃,有人打他左额头一下,他满脸是血,这时朱某丙便下车,他摇上车窗一直待在车里,外面人不停砸他的车,他给他父亲打电话,过一会他家人来到,尔后派出所的人来到把他拉到派出所。后来他看到车里有玻璃杯碎片和杯盖,才知道是用玻璃杯打的他。他当时开一辆银灰色雪铁龙轿车,当晚他一直没见到朱广全车就被砸了,他不知道车外面发生的事情。(十)董某丁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与胡某乙、胡某3、董某乙等人在胡某4家吃完饭,其他人陆续走了,剩下他、胡某4、胡某3三人在讲话,晚上八点多,他、胡某4、胡某3走到胡某4家过底时,董某甲开车过来,说有人骂董某甲,他们四个人出门看到胡某4家西南停着一辆轿车。胡某4先走到驾驶室旁边,他和董某甲走在后面,司机将车窗玻璃摇下,胡某4趴车窗上与司机说话,他们质问司机为何骂人。他们质问约10分钟,司机不回答也未下车,他听见胡某4说手淌血,他往北回头看到车北边三米远站着朱某丙和一些人,他听见有人说胡某乙被人打倒地上,胡某乙的家人来到现场问是谁打的,有人说是一个秃头的人打的。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司机从车里下来,他看到司机脸上有血,派出所的人将司机带走,他就回家了。(十一)朱某丙证明,案发当晚9点多,闫某甲让他一起去接人,他坐在副驾驶位置,车从丙村往乙村方向去,听闫某甲打电话得知去接朱广全,路上有一辆车从他们身边经过。当他们的车进入乙村时,闫某甲突然停车,有人砸车玻璃,然后有人打闫某甲,他便下车,看到董某甲指着车骂,还有几个人跺车骂人,他问董某甲原因,董某甲说与他无关,让他到一旁去,他便站在闫某甲车北三四米远,尔后陆续来很多人,后来发生的事他便不知道了。(十二)孙某甲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和朱广全等人在王某乙家吃饭,席间朱广全喝了约半斤白酒。(十三)任某甲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和胡某3、胡某乙、董某丁、董某乙等人在胡某4家吃饭,席间胡某乙喝了约半斤酒,八点多吃完饭,他先走了。约九点多,他听人说乙村有人打架,他到现场时,派出所的人已到,现场水泥地上有一摊血,听人说胡某乙被打伤已送去医院。(十四)胡某丁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九点多,胡某2喊他说他父亲胡某乙被人打倒,他到现场看到他父亲胡某乙面朝上躺在水泥路上,头下面一片血,派出所的人已到,当时现场有胡某4、董某甲、董某丁、董某乙等人,周围的人说打他父亲胡某乙的人是个秃头,当时有个秃头的人在旁边大声咋呼,他和别人一起把他父亲抬上车送往医院。事发后一个星期,董某乙告诉他说当时那个秃头从东边跑到他父亲跟前上去就打他父亲。(十五)朱某丁证明,2015年2月18日晚上约八点,他和朱广全在某乡甲村的王某乙家吃饭结束回丙村,走到某最西头,有个妇女拿灯照走路,朱广全骂那个妇女用灯照,那个妇女家里出来一名男子与朱广全吵骂,继而厮打在一起,后又跑出七八个人围住他和朱广全打,他跑到麦地躲起来,那些人和朱广全厮打。后派出所的人到来他才出来,这时朱广全已经不在现场,他让他儿子开车接他,后他儿子接到他途经乙村时,看到有很多人以及派出所的人,朱广全在路上站着晃晃悠悠,他下车扶朱广全上了他的车,他见朱广全一脸血,头皮上有一道道的伤,他把朱广全送到家,后又把朱广全送到某医院看伤,伤口简单处理后又把朱广全送回家。六、被告人朱广全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和朱某丁等人在某乡甲村的王某乙家吃饭,他喝醉了。回家途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吵打,之后他打电话让闫某甲接他。过一会闫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他在电话里听闫某甲说:“有人打我还砸我的车。”他问谁砸车,闫某甲没有回答电话便挂断,接着他就骂着跑着喊:“二峰(闫某甲),谁打你了。”并顺着灯亮的方向跑去,途中看到路上围了一群人在那里吵,他感觉是闫某甲在那边,他就往人群的地方边跑边骂,快到闫某甲车前时,在他跟前有一群人,他被人一脚踢倒,又往他身上打,把他打晕。尔后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到给他拍照、搜身。接着他不知道被谁拉到某乡医院。第二天早上醒来,他发现自己在家中,胸部肋骨疼得厉害,家人拉他到县医院去看,检查发现他左侧肋骨断一根、裂一根,便在县医院住院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广全提出没有殴打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全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广全用拳头将胡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有证人胡某1证明朱广全伸胳膊对胡某乙就是一下,胡某乙面朝上躺倒地上,头下面有血;王某戊证明朱广全从胡某乙身旁经过走到胡某乙身子前面,转身朝胡某乙头部打了一下,胡某乙仰面朝后倒在水泥路面上,胡某乙头下地面上都是血;董某乙证明朱广全从胡某乙身后窜到胡某乙身前对着胡某乙头部一伸胳膊,胡某乙后仰倒地,头下面流出一片血的证言证明,并有证人董某甲、胡某2、胡某4、朱某甲、胡某3等人均证明案发时在现场看到朱广全在现场、胡某乙倒在地上、头部流血,并听说是秃头(即朱广全)打的证言相印证,且有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胡某乙系头面部被钝器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相佐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广全将胡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广全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庚、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及其七位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朱广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朱广全与被害人胡某乙素无矛盾,案发当晚,听朋友闫某甲说其被人殴打而赶到现场,将在场的胡某乙一拳打倒而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朱广全主观上显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客观上亦无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七位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广全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广全致被害人胡某乙受伤并导致其死亡,七位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朱广全赔偿医疗费167992.33元、一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93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丧葬费25447元,计194648.57元,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另一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因七位原告人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及被害人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需二人陪护的证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朱广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广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朱广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庚、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计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六百四十八元五角七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丙、胡某庚、胡某丁、胡某戊、胡某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瑾审 判 员 唐淑玲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银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