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邝国坤与李佩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国坤,李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邝国坤,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委托代理人黄业钦,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佩珠,女,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佩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佩珠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佩珠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佩珠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帐户(帐号为:62×××79)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佩珠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帐户(帐号为:62×××79)存款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帐号:62×××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