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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兑尚泽与徐孟军、徐文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兑尚泽,徐孟军,徐文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59-1号原告兑尚泽,男,200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南013号院1号楼13号。法定代理人兑毅,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南013号院1号楼13号。被告徐孟军,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吴村吴村213号。被告徐文召,男,成年,住荥阳市京城办新民街5号楼0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兑尚泽诉被告徐孟军、徐文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171**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171**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