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褚丙中与王培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丙中,王培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19号原告褚丙中,又名褚大兵。委托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丙中诉被告王培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丙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丙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褚丙中负担。审判员 张更贵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