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褚丙中与王培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丙中,王培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19号原告褚丙中,又名褚大兵。委托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丙中诉被告王培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丙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丙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褚丙中负担。审判员  张更贵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