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谢秋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谢秋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县掘港镇青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亚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梅、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秋容,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秋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