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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0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维介,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