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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贾礼政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礼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0号罪犯贾礼政,曾用名东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枣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礼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第17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礼政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礼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礼政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92年3月28日出生,犯罪时未成年,具有从宽情节。该犯2011年4月28日禁闭处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贾礼政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2011年4月被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礼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