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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琪山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39号申请人王琪山,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琪山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圣能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东劳仲裁字(2014)第2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担保人薛雪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薛雪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号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