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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志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71号罪犯李志龙,又名李胜平,化名XXX,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高窑村罗山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咸渭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志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志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