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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艾延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延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延清,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3日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所。辩护人杨泽寿,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延清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延清及其辩护人杨泽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晚20时许孙某照(已判刑,下同)、邱博宸(已判刑,下同)、被害夏某良周某2河在万年县石镇宾馆405号房内赌博,结束时邱博宸和邱博宸各输了1,000元左右。之后孙某和邱博宸发现夏某提供的用于赌博的扑克牌有问题,于是质问夏某是否出了“老千”,夏某承认扑克牌有问题,但否认自己赌博时出“老千”。随后,孙某和邱博宸要求夏某赔偿,但双方交涉无果并发生争执。孙某便提出将夏某带到万年县石镇镇下孙村的山上,邱博宸当即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李健(已判刑,下同)及李某1。当晚22时左右,由李某1驾车,孙某、照、邱博宸、李健、李某2、“外国佬”一起将夏某带到石镇镇下孙村的金堂山。到达后,李某1和李健驾车离开,孙某、邱博宸、李某2、“外国佬”一起将夏某带到山上。夏某逃跑,被邱博宸追到,邱博宸便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朝夏某背部打了几下。在山上,孙某向夏某提出赔偿50,000元。夏某答应赔偿20,000元,并打电话叫朋友陈某帮他借20,000元钱,陈某说晚上借不到钱。于是,孙某、邱博宸等人又由李某1开车将夏某带回石镇宾馆,并开了609号房。到房内后,孙某、邱博宸要求夏某不能离开房间,等第二天给了钱才能离开。当晚,孙某与邱博宸睡一张床,李健与夏某睡一张床。被告人艾延清来到房内一边上网,一边看守夏某,直到第二天早上5时许把孙某叫醒后才离开。第二天上午9时许,陈某来到石镇宾馆609号房内告诉夏某借不到20,000元钱。孙某向夏某提出至少赔偿10,000元,并用拳头殴打夏某。当天上午10时许,陈某和夏某共交付5,000元给孙某和邱博宸,孙某和邱博宸让夏某离开了房间。接着,由邱博宸提议,艾延清、李健各分得赃款500元、李某1、李某2、“外国佬”各分得赃款300元,其余赃款由孙某和邱博宸分得。被告人艾延清于2014年11月1日到万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艾延清的家属退回赃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万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李某1、陈某、周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同案犯邱博宸、孙某、李健的供述、被告人艾延清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延清伙同他人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延清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艾延清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艾延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艾延清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艾延清能积极退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延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艾延清涉案赃款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均发审 判 员  聂金林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