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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健,李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汪健,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平金,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鹤城区。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平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平金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