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建与许梅霞、李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许梅霞,李培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76号原告:刘建,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许梅霞,女,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培杰,男,汉族,1964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许梅霞、李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梅霞、李培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政务区某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建名下的位于政务区某房屋。二、冻结被告许梅霞、李培杰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