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8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才、孙昌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才,孙昌群,张见海,陈公余,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88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广才,农民。被执行人孙昌群,农民。被执行人张见海,农民。被执行人陈公余,农民。被执行人谭杰,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证经字第6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杰有鲁Q×××××号车一辆、鲁Q×××××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杰所有的鲁Q×××××号车一辆、鲁Q×××××号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