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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善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善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善杰,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在地梨树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6月3日、2011年5月25日、2012年9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6月1日经四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5月25日因盗窃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善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善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善杰于2015年10月14日11时53分,在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道办事处西侧楼下盗窃一辆红色直把28型自行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情况说明、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光盘一张、被告人韩善杰的供述、失主吴晓艳的陈述、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善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善杰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善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善杰退赔失主吴晓艳人民币13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宋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