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苏阳与被执行人刘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苏阳,刘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翁苏阳,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南京市玄武区演武新村**号***室。被执行人刘曦宇,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翁苏阳与被执行人刘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曦宇给付申请执行人翁苏阳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唯一房产40平米且与刘健共有,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