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丘同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丘同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兰胜,董事长。被执行人丘同水,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汇金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同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丘同水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丘同水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丘同水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丘同水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晶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