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汤先帅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先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86号罪犯汤先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先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汤先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先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获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汤先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汤先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先帅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