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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广州汉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举 证 通 知 书(2016)粤0105执5号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汉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附:《财产报告表》一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2016)粤0105执5号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汉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辽宁华瑞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附:《财产报告表》一份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