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桂国林与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国林,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86号原告桂国林。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娜,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群,公司员工。原告桂国林诉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桂国林与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并无书面合伙协议,也无实际合伙行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原告桂国林诉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退伙关系,因此被告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国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