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耀娟与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娟,华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17号原告:张耀娟。委托代理人:施斌、宋海鹏。被告:华飞飞。在本院审理原告张耀娟诉被告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耀娟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娟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3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76.5元,保全申请费1085元,合计3661.5元,由原告张耀娟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