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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王长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全,王长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382号原告赵德全,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长俊,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文,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5层2506-2507A单元。负责人徐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茹琦,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原告赵德全诉被告王长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德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长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全撤回对被告王长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一元,由原告赵德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振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