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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平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平度市万家镇人民政府与马天明、李爱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万家镇人民政府,马天明,李爱芳,平度市万家镇东马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平执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万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万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被执行人马天明,农民。被执行人李爱芳,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万家镇东马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学春申请执行人平度市万家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马天明、李爱芳、平度市万家镇东马丘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天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2)平经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