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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林泽与徐金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泽,徐金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财保3号申请人:李林泽,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金久,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李林泽与被申请人徐金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林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金久所有的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58号(房地权庐字第02510号)经营用房1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林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金久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58号(房地权庐字第02510号)经营用房1间。二、查封担保人李书生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323号(房地权庐字第2014001411号)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泽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