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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恢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佑忠与王庆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佑忠,王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恢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佑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庆林,男,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林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