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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三穗供电局与王国平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供电局,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99号申请人三穗供电局,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府政路。法定代表人邹冰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国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三穗供电局申请执行王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三穗供电局租金人民币44591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89元。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王国平自愿履行314200元债务,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万开政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