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蔡怡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鸠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蔡怡,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晋承卫,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保平,该街道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怡因要求确认《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怡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广富、杨园,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保平、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对蔡怡所有的位于官飞小区的一幢两层混合结构楼房进行拆迁,刘立高以蔡怡的名义同芜湖市官陡街道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官陡征收办)于2014年6月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4年6月27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官陡街道)对蔡怡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拆除。原告诉称,原告在鸠江区官陡街道官飞小区内有一幢两层混合结构的楼房(面积234﹒32㎡)。2014年6月27日,官陡街道下属的官陡征收办和芜湖市悦翔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翔公司)以已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由,强行拆除了该房屋。后经查,被告所称的协议为官陡征收办、悦翔公司签署及签有原告姓名(并留存手印)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事实上,该协议书上的所谓原告签名系伪造,留存的手印也非原告所留,且该协议书上记载的签订时间2011年9月13日系被告按照自身需要凭空捏造的。原告对房屋被拆前每一环节均明确表示不予接受,并拒绝在每一个过程中签字。原告房屋被拆后,曾多次要求被告纠正违法拆迁行为,并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但被告不予理睬,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征收原告房屋的主体资格,其进行征收也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过程违法,安置补偿协议系伪造,因此,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协议书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征收原告位于官飞小区的房产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按照2013年芜湖市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芜政办〔2013〕5号、芜政办〔2013〕6号}确定原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1、2项诉请变更为:1、确认芜湖市官陡街道房屋征收办公室、芜湖市悦翔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同“蔡怡”于“2011年9月13日”签订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按照2013年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对原告重新进行安置补偿。为证明其诉讼理由成立,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收款收据两份、蔡怡父母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拆迁房屋归蔡怡所有。被告对其不持异议。2、《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蔡怡的笔迹、手印模一组,证明:1)协议书上“蔡怡”的签名、手印及“签订日期2011﹒9﹒13”均系伪造;2)协议中面积确认及补偿计算方法错误。被告认为:1)协议的实际签订日期为2014年6月,之所以采取倒签方式是为了让原告获得奖励费用;2)协议书上“蔡怡”的签名虽由其姐夫刘立高代签,但由于刘立高持有蔡怡签发的委托书,故其有权代理蔡怡签订协议书。被告辩称:一、诉争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2014年6月20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姐夫刘立高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6月26日,刘立高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代理人刘立高与官陡征收办、悦翔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即使委托书上“蔡怡”的签名系伪造,刘立高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其基于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协议书仍然有效;三、被告给予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芜湖市2011年第6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证明诉争行政行为前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拆迁的合法性,恰恰相反,其能证明拆迁违法,如缺少拆迁许可证等。2、原告身份证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房屋拆迁摸底丈量登记表》、《各类附属物设施补偿登记表》《各类附属物设施补偿结算表》及图片、《委托书》、《承诺》、《申请报告》、《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搬清完毕验收单》等复印件,证明《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1)上述证据中“蔡怡”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订;2)至少在房屋丈量时原告未委托刘立高,但丈量表上却出现其签名;3)图片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4)将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173﹒14㎡错误,其未将阁楼面积计算在内。3、官飞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南翔万商D地块项目征收费用发放明细表(个人)》、《批量开户清单》,证明:1)被告以银行存单的形式发放了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具体由原告姐姐领取存单;2)原告已从银行提取了上述款项;3)拆迁期间,原告在外地打工,由其姐夫刘立高办理相关事宜符合常理,被告有理由相信刘立高有代理权。原告认为,拆迁期间,原告一直在芜湖,被告应当直接找其本人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原告虽对被告证据1、3的证明目的有不同观点,但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对其予以采信;被告证据2虽有部分内容不真实,但其确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其应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1140号《关于芜湖市2011年第6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位于鸠江区官陡街道用地范围内的南翔万商D地块的集体土地。2012年2月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4号)》(芜政〔2012〕16号)发布,决定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鸠江区官陡街道官飞社区等范围内农民集体农用地29·4510公顷,另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2·1511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具体征收工作由官陡街道负责,原告的位于官飞小区的一幢两层混合结构楼房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4年6月,原告蔡怡的姐夫刘立高将“蔡怡”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及刘立高代签的《承诺》一份交给征收部门,其中委托书内容为“因本人蔡怡在外地,现位于官飞小区境内E174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委托刘立高办理”,《承诺》的内容为“在南翔万商大市场项目中,我对房屋征收中所提供的身份证、户籍及无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属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有我本人承担,与他人无关”。2014年6月,官陡征收办、悦翔公司同刘立高(以蔡怡名义)签订了《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注明签订日期为“2011﹒9﹒1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73﹒14㎡,拆迁补偿款为615020﹒30元。2014年6月27日,蔡怡的房屋被拆除。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将补偿款予以发放,蔡怡的两个存折由其姐姐蔡发霞领取,并实际交付给蔡怡,蔡怡在房屋拆除后提取了上述款项。此后,蔡怡未与征收部门联系,也未就就征收补偿事宜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一)2014年6月,原告的姐夫刘立高以蔡怡的名义与被告下属部门官陡征收办签订了《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之姐蔡发霞领取了发放补偿款的存折,并将该存折交付蔡怡,蔡怡也实际提取了上述款项。上述事实证明,原告蔡怡应当知道“刘立高以蔡怡的名义与官陡征收办签订《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蔡发霞代领补偿款存折”的事实。但在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未就此向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应当认定原告蔡怡同意刘立高代签协议书、蔡发霞代领补偿款。现原告以协议书并非其所签、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由于本院已认定本案所涉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其对原告蔡怡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蔡怡提出的超出协议书约定的补偿请求无相应依据,亦应驳回。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尚雯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