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开发区骏丰租赁站与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开发区骏丰租赁站,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86号原告南充市开发区骏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黄道兰,女,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开发区骏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开发区骏丰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吉瑞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