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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3号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新村4区14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6910XXXX。法定代表人郭遐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56365XXXX。法定代表人马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泰公司)与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