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书亭,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法定代表人智群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