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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常艳影与阜阳市百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艳影,阜阳市百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30-2号原告:常艳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百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影诉被告阜阳市百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艳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百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艳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廷言审 判 员  严 萍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