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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章文海与张文彪、诸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海,张文彪,诸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08号之二原告章文海,男,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文彪,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诸秋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章文海诉被告张文彪、诸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章文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诉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900元,由原告章文海负担。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