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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251号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驼峰开发区东1-8号。法定代表人蒋利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晶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