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大志与刘轩、郑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志,刘轩,郑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大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轩,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陶锋,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该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赵大志因与被上诉人刘轩、郑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大志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大志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大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大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