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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77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国生,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