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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孙卫兰与王秀良、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兰,王秀良,于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孙卫兰。被告王秀良。被告于德明。委托代理人陈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兰诉被告王秀良、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卫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卫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审 判 员  卢东昕人民陪审员  陈静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