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孙卫兰与王秀良、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兰,王秀良,于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孙卫兰。被告王秀良。被告于德明。委托代理人陈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兰诉被告王秀良、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卫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卫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红星审 判 员 卢东昕人民陪审员 陈静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