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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诉徐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龙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皖1621民初第1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徐龙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1450万元。现因被告徐龙公司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龙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查封担保人城镇住宅用地一宗;三、查封担保人房产一处。上述二、三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孙维东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